在这篇简短反思的开头指出的
Posted: Mon Apr 21, 2025 10:08 am
这是我们所知和所承认的宪法的唯一确定性:即在活生生的宪法经验中完全转化和转化为宪法权利的确定性的宪法。没有这个,那就什么都不是;目前就这些。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今天重新讨论的问题,正如我那样,本质上是一个宪法理论问题。
我们法院最新判例给我们带来的最有价值的启示——老实说,我无法说出我对此有何 美国电报号码数据 认识——远远超出了具体解决的宪法相关问题,涉及宪法和制宪权的理念。
我们记得,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初的革命者们自己已经相信,制宪权是万能的,能够从无到有重建制度,并且他们所制定的行为,即宪法(norma normans但不是normata ),是完美和自给自足的。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我们都曾深受这种“神话”的影响,而且我们中的许多人至今仍然充分认识到其中的自我。例如,如果基于新宪法秩序的创始行为的“神圣”性质的假设,那么负责确保遵守宪章的机构,即宪法法官,就被认为是绝对正确的,就像罗马教皇在发表教皇权威讲话时一样(第 137 条,最后 c.),这绝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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