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范围内,企业必须立即尊重选择退出请求,且不得进行报复。此外,客户不会因拒绝披露信息而受到惩罚。必要时可以例外,但很少有企业真正需要了解消费者的个人身份信息。我还必须强调,它们也不是坏事!不感兴趣的订阅者会避免垃圾邮件,营销人员会发送更少的营销电子邮件。这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双赢,但美国和欧盟对合法的选择退出请求有不同的定义。美国如何解释选择退出请求 根据美国法律,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所有选择退出请求必须满足四个要求: 可访问性:链接必须可供所有人访问且易于理解。
表格中塞满法律术语!免费:企业不能 加纳电话号码资源 向用户收取留下电子邮件列表的费用。及时性:企业必须在 10 天内尊重选择退出请求。简单性:过程必须简单,不需要用户执行任何额外操作。企业最多可以要求用户确认他们的电子邮件地址。 CCPA 更进一步,为电子邮件营销专业人员定义了额外的规定。然而,这些法规的制定是为了更新美国过时的互联网法规。因此,它们与 GDPR 有很多共同特征。
GDPR 对选择退出的定义 与 CAN-SPAM 法案一样,GDPR 禁止未经请求的侵入性电子邮件营销。此外,不能无故拒绝接收者的选择退出请求;一旦拒绝,还必须将决定通知客户!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欧洲法律,用户必须先选择加入,然后才能获得选择退出的权利。谁监督现代电子邮件营销法?一条城市街道。 “监督:谁执行电子邮件法?”毫不奇怪,这些法律是由不同的实体执行的。不然就太傻了!每项立法行动的监督职责如下: CAN-SPAM:联邦贸易委员会 CASL: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 CCPA:加州隐私保护局 GDPR: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 也有不同级别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