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和加班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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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sansorkar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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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和加班 第一部分

Post by jisansorkar12 »

我国《劳动法》将工作时间定义为“劳动者依法有义务、即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在工作地点依法执行工作任务的时间”,符合欧盟国家的工作时间概念。

法律规定,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准备好执行任务,而劳动者不在执行任务地点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但是,劳动者应用人单位的邀请,待命执行任务的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就像劳动者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协议,在家里(即在外地执行任务)的时间一样,被视为工作时间。正常执行。雇员准备响应雇主的要求执行任务的时间以及为此准备而获得的补偿金额由法律、雇主的一般法或雇佣合同规定。

全职和兼职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全职工作为每周 40 小时,一般法案可规定全职工作每周少于 40 小时,但不 乌克兰数据 得少于每周 36 小时。通过这一规定,立法者实际上确定了每周全职工作时间在 36 至 40 小时之间的框架。每周全职工作时间少于 40 小时的雇员行使每周全职工作时间 40 小时的雇员在雇佣关系中的所有权利。

兼职工作是指比全职工作时间短的工作。

非全日制工作的雇员有权与其他雇主建立雇佣关系,从而实现全职就业,这是通过与每个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来实现的,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工作时间范围(在本例中不完整),这是雇佣合同的强制性要素。上述与多个雇主建立全职雇佣关系的可能性在实践中并不容易实现。也就是说,雇主必须与雇员就工作时间安排达成一致,不得重叠。此外,行使雇佣关系中的某些权利(例如休假权)可能存在问题。它是通过与雇主协议来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必须与两个或多个雇主就休假时间达成一致,而这在实践中可能很难做到。

减少工作时间
从事法律或一般法案规定的特别困难、繁重和对健康有害的工作的雇员,尽管采取了适当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中保护生命和健康,但仍具有工作中个人防护的手段和设备,对员工健康的有害影响增加 -工作时间根据工作条件对员工健康和工作能力的有害影响按比例减少,每周最多 10 小时。法律将这些工作称为高风险工作。

减少工作时间是在专家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专家分析是根据工作安全和健康领域的规定进行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风险评估法案。因此,在实行减少工作时间之前,有必要进行专家分析,这也是劳工、就业、退伍军人和社会事务部在第011-00-315/2015-02号意见中的意见。 2015 年 3 月 31 日。根据引用的专家分析和风险评估法,主管当局确定某项工作应被视为困难、劳累和有害健康,即该工作的工作条件对雇员健康的有害影响增加,尽管职业安全措施,因此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的工作时间必须短于法律规定的时间。准确确定健康风险是什么以及必须实施哪些安全措施。还根据劳动、就业和社会政策部的意见(2005 年 4 月 15 日第 011-00-326/2005-02 号),以及在以下工作中重新规定全职工作时间的情况:如果先前确定减少工作时间,未经主管当局事先进行专家分析,雇主不得重新确定全职工作。

兼职员工享有雇佣关系中的所有权利,就像全职工作一样。

综上所述,减少工作时间的原因并不是工作组织的需要,例如每周全职工作时间短于40小时的定义,而是存在增加对员工的有害影响。员工的健康。正是由于长期暴露在工作条件下的危害性,在已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工作中,明确禁止重新分配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场所条件对员工健康的有害影响增加,雇主不能决定兼职员工在一年中的某个时期工作较长时间,而在另一时期缩短工作时间。出于同样的原因,立法者禁止从事减少工作时间的工作的雇员加班,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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